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TDM-113-金訴-195-202503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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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如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45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 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對象鄭如珍部分,應更正為如 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對象鄭如珍部分 ,給付內容㈠贅載最後一期為新臺幣壹仟元等語,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新臺幣) 給付內容 鄭如珍 參萬元 林育如應給付鄭如珍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起,每月十日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仟元,共計十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林育如應將上開分期給付之款項匯款至中華郵政帳戶(戶名:鄭如珍;帳號: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