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TDM-113-附民-141-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附民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送達代收人 陳俊文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附民被告 蔣龍飛 呂紹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