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TDM-113-附民-141-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附民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送達代收人 陳俊文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附民被告 蔣龍飛 呂紹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