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TDM-113-附民-170-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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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師騫 被 告 江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淑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判決無罪。茲因原告師騫已於113年10月9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113年10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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