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TDM-113-附民-171-20241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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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盧亦鵬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楊淑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1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楊淑貞被訴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81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