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M-113-附民-209-202502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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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孟育 被 告 潘亭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亭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陳孟育業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孟育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