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M-113-附民-209-202502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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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孟育 被 告 潘亭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亭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陳孟育業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孟育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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