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DM-113-附民-56-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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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附民原告 劉雅欣 附民被告 林承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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