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TDM-114-交訴-6-20250212-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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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燕萍 本案被告周燕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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