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TDM-114-原交易-18-20250327-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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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