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TDM-114-原交簡-4-20250321-1
字號
原交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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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太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24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4年度原交易緝字第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太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太山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18至19時許間,在其位於臺東 縣○○鄉○○村0鄰○○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9)日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2年12月29日1時20分許,潘太山駛經臺東縣○○鄉○○路000號前時,因汽車牌照逾檢註銷為警攔查,併經察得酒容、酒氣,並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乃復於同(29)日1時 29分,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潘太山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飲酒時間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東警交字第T00000000、T00000000、T00000000號)、車籍資料、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 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竟猶置若罔聞,仍於體內酒精尚未代謝完畢即駕車上路,顯係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確屬可議;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且為警查獲前未生有何交通肇事之具體損害,加以其於本件犯行前業經相當時間休息,要與通常飲酒後即行上路之顯然無視法規範情形有別;兼衡被告前以木工為業、教育程度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窮、家庭生活支持系統尚非充實佳(參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類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越法定標準程度,及其前案科刑紀錄(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各經: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436號判決處罰金銀元1萬5,000元確定,於91年8月20日繳清執行完畢;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2609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於97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7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3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交簡字第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7月27日期滿執行完畢;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110年1月4日期滿、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交簡字第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 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