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TDM-114-原易緝-1-20250218-1

字號

原易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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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沙承緯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02 號、第2343號、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沙承緯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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