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M-114-原簡附民-4-20250314-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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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董尚霖 被 告 黃小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小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4日,以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2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董尚霖業於114年3月10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董尚霖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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