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TDM-114-原簡-4-20250207-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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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偉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00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1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偉銘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朱偉銘可預見任意提供手機門號、APPLE商店帳號予他人使用 ,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不法用途,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8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借用之朱金福名下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及以本案門號申辦之APPLE商店暱稱「朱嘎喜」之帳號(person id:00000000000,下稱本案APPLE帳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本案APPLE帳號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本案APPLE帳號,於附表訂購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訂購如附表訂單編號欄所示之訂單,並以不詳方式將陳一妏之門號設定為小額消費支付方式,復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私訊功能聯絡陳一妏,佯稱為其表妹須借用手機門號接收簡訊驗證碼等語,致陳一妏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回傳簡訊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其收到之手機小額付費驗證碼傳送予詐騙集團完成上開小額消費,因而詐得消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83元之利益。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偉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原易卷第165頁),核與被害人陳一妏之指訴大致相符(見偵4569卷第25至27頁),並有本案APPLE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小額付費簡訊截圖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4569卷第11、13至14、31至35頁),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 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提供本案門號、本案APPLE 帳號之非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新聞報導詐欺集團 利用他人手機門號以遂行詐欺行為等情已有所知悉,猶心存僥倖,提供本案門號、本案APPLE帳號予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將之作為犯罪工具,因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受僱從事搭帳篷工作,月薪2萬元出頭,須扶養3月大、3歲的孩子,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原易卷第166頁),被告戶役政資料所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原易卷第9頁),暨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原易卷第53至59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與被害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又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訂購時間 金額 回傳簡訊時間 1 MSHK2WLFW1 112年1月1日9時5分許 273元 112年1月8日10時47分許 2 MSHK37SSLY 112年1月7日18時55分許 570元 112年1月8日10時58分許 3 MSHK37ST40 112年1月7日18時55分許 570元 112年1月8日10時58分許 4 MSHK37STJ1 112年1月7日18時56分許 570元 112年1月8日11時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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