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TDM-114-原金訴-16-20250326-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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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建南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4年 3月21日具狀表示改為認罪答辯,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定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