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TDM-114-原附民-9-2025012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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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朱延正 被 告 胡奎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6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胡奎宏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 日,以113年度原易字第16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及原告朱延正業於114年1月17日本院調查程序時,當庭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同時為被告前開刑事案件若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63號)、本院調查筆錄、附帶民事訴訟狀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