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TDM-114-單禁沒-4-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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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漢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389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火藥貳包,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漢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火藥2包,經鑑定結果檢出均含雙基發射火藥成分,為爆裂物主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火藥2包經鑑驗後認係均含雙基發射火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定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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