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M-114-撤緩-17-2025031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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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郭亭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 審易字第1114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亭君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判決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於113年9月25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雖設籍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惟其現長期居住在高雄市,且因身體健康情形須經常就醫,無法至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保護管束,甚具狀聲請撤銷緩刑,爰聲請撤銷其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各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裁判要旨參照);至於何謂「住所」,刑事訴訟法雖未有所定義,然按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此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蓋戶籍法僅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1、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判決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於113年9月25日確定(下稱本案);及2、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21日,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併於同年2月5日繫屬本院時,受刑人戶籍地址係設在「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亦未有何在監在押情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認受刑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進而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固非無據。 (二)然按戶籍地址僅係戶政機關依戶籍法所為之行政登記,為 一戶籍管理措施,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此經前引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闡釋在案。而本院查受刑人於聲請人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聲請前,主觀上已未有久住「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意思,客觀上亦無住於該址之事實等節,均經受刑人於本院電話相詢時回稱:伊大約兩年前都還有住在「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但現在都沒有住了,只有父親有時候會回去住,那邊目前沒有人固定在住,是空屋;如果伊有到臺東也不會回去住,因為伊覺得老家有點恐怖,會選擇住外面等語明確,亦有卷附職務報告所載:「職警員李奕德於114年2月23日依據東院節刑和114撤緩17字第1149000582號辦理,經警方於114年2月23日13時許至台東市○○路00巷00號查訪,發現該址無人應門無人居住,經詢問周遭鄰居向警方表示該址已無人居住許久,並檢附現場照片。」等語可供相佐,顯堪認定;尤查受刑人已於114年2月12日,遷移戶籍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考,當益徵「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於聲請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聲請繫屬本院時,僅係受刑人之戶籍地址,而非「住所」無疑。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聲請繫屬本院時,受刑人 「最後住所地」既非位在臺東縣,復無事證足認其斯時「所在地」係在臺東縣,則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猶向本院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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