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TDM-114-撤緩-4-20250307-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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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天麗 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中華民 國114年2月12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