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TDM-114-撤緩-4-20250307-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天麗 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中華民 國114年2月12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