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M-114-易-3-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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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純慧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六樓 (即新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純慧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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