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TDM-114-易-37-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095號),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東簡字第16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智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19時3分許起至20時9分許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標示時間),在臺東縣○○市○○路00號1樓UNIQLO臺東秀泰廣場店,徒手竊取陳列架上販賣之商品計22件(標價合計新臺幣16780元;商品吊牌棄置在店內廢衣回收箱)得手,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50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12月27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4年1月15日死亡,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7日東檢汾盈113偵5095字第1139022774號函其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東簡卷第5、33頁)。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