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M-114-易-38-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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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5號 114年度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文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三十八號案 件均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侯文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分別起訴,而繫屬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5號、114年度易字第38號在案,其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均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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