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毀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TDM-114-易-69-202503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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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琮皓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林琮皓因家庭暴力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卷第35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