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TDM-114-易-95-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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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11號、113年度毒偵續字第4號),本院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東簡字 第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振興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在案,惟查被告業於114年2月23日本案繫屬法院前死亡,有本院收狀戳、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起訴前死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改行通常程序,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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