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M-114-東交簡附民-5-20250320-1
字號
東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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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姿惠 被 告 陳君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東交簡字第5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王姿惠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陳君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刑事部分,即本院114年度東交簡字第52號過 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判決,原告於同年月1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該案簡易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含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第505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