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TDM-114-東原交簡附民-4-20250327-1

字號

東原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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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東原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孫聖翔 被 告 張建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東原交簡字第6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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