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TDM-114-東簡-37-20250204-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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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僧心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僧心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僧心妙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仍未能謹慎行事、 避免再犯,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而徒手竊取本案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竊取之手段平和,所竊之物價值非高,並已返還予告訴人張力中,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所降低;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個人狀況(見偵字卷第13頁、第57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所竊得之草莓麵包2個,固為其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 所得,然上開麵包既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證(見偵字卷第3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62號   被   告 僧心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僧心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13日13時許,在址設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之統一超商東偕門市(下稱本案超商),徒手竊取由本案超商負責人張力中所管領之草莓麵包2個(價值共新臺幣60元),得手後欲離去時,為張力中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力中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僧心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力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 草莓麵包2個,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                檢 察 官 康舒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郁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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