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TDM-114-東簡-41-20250208-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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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正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義正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義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溝通以解 決紛爭,竟擅自以通訊軟體傳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文字訊息恐嚇告訴人A女,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蒙受精神上之恐懼與痛楚,亦彰顯其欠缺對告訴人應有之尊重,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被告於警詢中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詳偵卷第6頁「受訊問人欄之記載」內容,本院卷第13至1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55號 被 告 王義正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巷000號 居臺東縣○○市○○路00巷0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義正係BR000-B113005(民國94年生,真實姓名詳卷;下 稱A女)之男友,因A女曾答應幫其出錢償還債務卻未履行而 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3年1月24日16時51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巷000弄0號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妳要搞我沒關係影片(指雙方性交之影片,所涉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我有一起死沒差」等語之訊息給A女,使A女心生畏懼,於113年1月27日13時41分許,匯款新臺幣5,000元至王義正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嗣經警持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性影像及相關照片計18部而查獲。 二、案經A女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義正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 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持用手機內扣得之性影像及相關照片計18部燒製之光碟、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LINE對話截圖、匯款資料等在卷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 罪嫌,然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566號刑事裁判意旨)。詢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與A女係男女朋友,是A女自己說要幫伊還債,伊那時候被逼債逼急了,所以發送上開LINE訊息嚇嚇A女等語,並提出其與A女之LINE對話截圖以為證明;經查,觀之上開LINE對話截圖,A女於113年1月23日,有以LINE暱稱「慕悠」發送:「我回去匯一萬5給你 我那邊不夠我在跟我經理拿 不要擔心我不會給你 九千塊月底我一定會給你不要擔心也不要給自己壓力…不要隨便愛上別人 不然我真的會去你家賭你哈哈哈哈哈哈 齁真的啦 我對你很認真的時候不要玩我」等文字訊息給被告,被告則回以:「有點感動怎麼辦 九千能越早先給我越好 都知道了 我很認真喜歡妳才會鬧你嗆妳 不用擔心… 」等語,核與被告辯稱其與A女係男女朋友,是A女自己表示願意幫其還債乙節相符,又A女經本署傳喚2次均未到庭,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所辯不實,則被告主觀上認係要A女履行承諾,始發送上開LINE訊息恐嚇A女,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核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