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TDM-114-東簡-6-20250110-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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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勝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文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乘他人所有之物 品遺失之機會,恣意侵占他人財物,衡其所為,實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侵占標的之種類、數量與財產價值,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有竊盜、持有毒品、施用毒品、違反森林法、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鐵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案扣得號碼6470-TF車牌2面,卷內雖無發還被害人之紀 錄,惟因該等車牌為註銷之車牌,業經警方送往監理站銷毀,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不予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20號 被 告 楊文勝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居臺東縣○○鄉○○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勝於民國113年7月27日16時許,在臺東縣○○市○○路00巷 00號前草叢,發現張文增所有、遺落在草叢之汽車牌照號碼6470-TF號車牌2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拾取上開車牌並懸掛在引擎號碼G4GC0000000號(牌照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而侵占入己。嗣於同年8月1日21時20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前,因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勝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張文增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保安隊113年8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引擎號碼G4GC0000000號車輛異動登記書、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柯博齡 檢 察 官 林威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