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TDM-114-簡上附民-1-2025022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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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邱莉畲 被 告 江念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