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M-114-簡-11-2025021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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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鵬霖 莊偉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2323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號),經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ony Xperia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 壹枚)沒收之。 甲○○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於民國111年5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588號、第9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父子關係,均明知自外國輸入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許可執照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得進口,仍因2人自身吸菸需求,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10年3月至同年5月間某時,接續以網路購物之方式,並以不詳價格,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之不詳賣家,訂購附表所示之香菸(共計2,619包),並自中國郵寄國際快捷郵包運抵高雄而輸入來臺後,再由甲○○載運至臺東縣○○市○○街000號乙○○住處內存放。 二、案經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及甲○○(下稱被告2人)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67至169頁;本院卷第50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臺東縣政府違反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各1份、基隆市政府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9張、現場照片共4張、刑案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共28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共11張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至22頁、第27至32頁、第45頁、第71至72頁、第77至93頁、第95至96頁;他卷第31至44頁、第37頁),另有扣案之甲○○Sony Xperia廠牌手機(含SIM卡)1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 罪。又被告2人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擅自輸入私菸,妨害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之管理,所為均非足取;再參以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衡以被告乙○○前有偽造文書、侵占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被告甲○○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此均有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打零工維生、前為汽車銷售業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離婚、育有成年子女3名、需撫養女兒及父親;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待業中、之前於澳洲從事汽車銷售業務(學生簽證居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需撫養子女及配偶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之意,足認被告甲○○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另為督促被告確實記取本次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甲○○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資警惕;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甲○○違反前揭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 (一)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 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屬被告2人未經核准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依卷內事證,並無該等私菸業經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沒入之事證,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之被告乙○○所有Sony Xperia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枚) ,為被告乙○○所有且供本案犯行聯絡所用,此據被告乙○○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 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包) 1 利群香菸140包、Marlboro香菸40包、萬寶路冰球MEGA20支薄荷香菸40包、曼徹斯特特級香菸60包、Marlboro香菸250包 530 2 曼徹斯特特級香菸280包(有效日期2023.06) 280 3 曼徹斯特特级香菸320包(有效日期2023.06) 320 4 利群香菸10包、芙蓉王香菸10包 、MEVIUS者菸(免稅)132包、七星雙味晶球香菸31包、倫敦登喜路香菸31包、七星雙味晶球香菸18包、七星硬盒1包 233 5 Marlboro香菸(免稅)360包 360 6 Marlboro香菸(免稅90包、曼徹斯特特級香菸230包(有效日期2023/06) 320 7 曼徹斯特特级香菸320包(有效日期2023.06) 320 8 Marlbano香菸(免税)146包、雙囍香菸51包、大7黑硬盒香菸8包(有效日期2022/11)、Marlboro purple brust香菸(免稅)8包、七星硬盒香菸1包(有效日期2022/10)、曼徹斯特特級香菸11包(有效日期2023/06)、MEVIUS香菸(免稅)31包 256 總計 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