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M-114-聲保-20-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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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浩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浩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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