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M-114-聲保-24-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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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