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TDM-114-聲保-5-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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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祺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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