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TDM-114-聲再-1-2025012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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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判決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 字第4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清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 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清彥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請 求再審所憑之裁判書之繕本,此有卷附之「刑事再審訴救程 序律師、非常上訴狀」暨附件在卷可參,其固稱因在監而無法提出判決繕本而請求調閱,然此判決方於113年12月13日判決確定,距今甫久,此觀諸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附件大部分為影本,實難認屬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另綜觀上開書狀文義,亦無從認定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足以證明前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不符,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