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TDM-114-聲再-2-2025022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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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程序律師申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係對確定後之判決為之特別救濟程序。查聲請 人謝清彥聲請意旨,僅記載案號「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然聲請人係於114年2月6日將上開「申請狀」送至本院,而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係於114年2月7日方才裁判,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上開判決、法務部○○○○○○○簡復表等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係就上訴中而未裁判之案件聲請再審,本件聲請顯非適法而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