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TDM-114-聲再-7-2025032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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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裕勛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即受判決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 易字第10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裕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提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 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補正聲請再審 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裕勛聲請再審,然未附具請求再 審案件之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未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復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因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爰命其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為如主文所示事項之補正或釋明,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即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