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TDM-114-聲-105-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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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武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武正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武正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郭武正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沒有意見)等因素,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9、10、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3、6、7、8、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受刑人郭武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0年10月16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559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156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355、1347、1356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4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簡字第4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2年度易字 第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判決日 期 111年9月26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簡字第4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2年度易字第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1月1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 備註 臺東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7號 (112年度執歸緝字第6號) 臺東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669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236號) 臺東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44號 臺東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05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241號) 易科罰金繳清 指揮書執畢日:114年9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3年6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3年10月12日 受刑人郭武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8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272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763、3541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028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6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 判決日 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備註 臺東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380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404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48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77號 指揮書執畢日:114年1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5年1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5年11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6年8月12日 受刑人郭武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判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487、2667號 花蓮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401、402號 花蓮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401、402號 臺東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2年度易字第165號 112年度易字第165號 113年度簡字第26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2年度易字第165號 112年度易字第165號 113年度簡字第2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 備註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2號 花蓮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601號 (113年度執助字第127號) 花蓮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600號 (113年度執助字第128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35號 指揮書執畢日:117年7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8年9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8年5月12日 指揮書執畢日:1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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