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TDM-114-聲-135-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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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嘉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2年度執更沛字第26號之1),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卷附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係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有實際宣示其主刑、從   刑之裁判而言。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7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嘉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認原判決未於事實欄中說明受刑人有何犯罪習慣、且未於受刑人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是否強制工作,僅在定應執行後諭知,於法未合等由撤銷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於103年4 月8 日確定;復檢察官就前開案件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1614號判決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其中1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1614號、)、3月6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其餘3罪」)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裁定各1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確定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判決及該院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撤銷假釋之殘刑,從而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以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即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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