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M-114-聲-20-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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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宗 具 保 人 陳宇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宇睿因被告陳賢宗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業經傳喚、拘提未到案,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之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 ,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以出具保證金3萬元代替之,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8月9日繳納保證金完畢,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於113年7月10日確定在案後,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其到庭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臺東地檢署送達證書、臺東地檢署113年10月7日東檢汾丁113執1548字第1139017069號函、臺東地檢署113年11月5日東檢汾丁113執1548字第1139018755號函、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訛。是以聲請人以被告業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所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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