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DM-114-聲-45-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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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岳彬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岳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岳彬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8、10至12、15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39至138頁,本院卷第19至35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可佐(見執聲字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3至5、8、10至12、15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與附表其餘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加計之刑期總和,兼衡受刑人分別係犯竊盜、詐欺、一般洗錢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衡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7頁)、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6所載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毋庸定應執行,仍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附表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陳岳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民國111年8月21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號 112年6月13日 均同左 112年7月11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7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0號 112年12月7日 均同左 112年12月7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6次) 111年12月20日至112年5月1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號 113年1月29日 均同左 113年2月27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4次) 111年12月8日至112年4月8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78號 113年2月17日 均同左 113年3月19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3次)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5日、 112年3月20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號 113年3月29日 均同左 113年5月2日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5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號 113年3月29日 均同左 113年5月8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5月22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5次) 111年12月3日至112年3月29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號 113年4月2日 均同左 113年5月7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4號 113年4月8日 均同左 113年5月7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4月9日(聲請書誤植為112年4月「29」日,應予更正)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9號 113年4月30日 均同左 113年5月30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次) 112年4月16日、 112年4月2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4號 113年6月18日 均同左 113年7月17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次) 111年9月28日至112年4月23日(聲請書誤植為112年4月「22」日,應予更正)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9、232號 113年7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8月22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4號 113年8月7日 均同左 113年9月10日 14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4月3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113年8月30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3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2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113年9月25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29日 備註 編號3: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4: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5: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8: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10: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12: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15: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