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TDM-114-聲-46-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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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下稱被告)依法院組 織法聲請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前2次開庭(錄)影音副本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分別定有明文。惟考量法院對於參與法庭活動者實施錄音或錄影之主要目的在於輔助筆錄製作,顯係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需要,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是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僅陳明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同此)。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陳稱:「依〈法院組織法〉申請前二 次開庭(錄)影音copy」等語,而未敘述為此一聲請之任何理由,顯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所定之聲請要件不符。鑒於此項情形屬可以補正之瑕疵,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倘聲請人逾期仍未確實補正完畢,即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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