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TDM-114-聲-46-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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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 第三十三號傷害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 一四年一月八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下稱被告)因認證據 調查不當不法及再審等緣故,依法院組織法聲請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前2次開庭(錄)影音副本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傷害等案件之被 告,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系爭案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114年1月8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雖理由空泛,然尚得從寬認為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予准許。惟依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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