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TDM-114-聲-56-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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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簡 上字第33號判決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簡上字 第33號案件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 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判決, 尚未確定。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前即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合議庭應保守各法官之評議意見之法定秘密,無從於此刻提供閱覽。其本件之聲請,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