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M-114-聲-69-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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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錫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甲○○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相似)、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沒有意見)等因素,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8日 112年11月20日 ⑴112年10月17日 ⑵112年10月20日  至同年11月3日 ⑶112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8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70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08、6700、213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33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149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391、1527號 判決日 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9月19日 113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33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149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391、152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8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0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9號 執行中 未執行 未執行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1月3日 112年11月18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28、4734、7142號、軍少連偵字第2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9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判決日 期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9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6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號 未執行 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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