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M-114-訴-7-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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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文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侵占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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