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TDM-114-金訴-15-202503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佳雯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佳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