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M-114-金訴-17-2025032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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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業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4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宣判,然被告陳詩閔於上開審判期日始提出對話紀錄截圖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認有應告知其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名之必要,為保障其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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