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TDM-114-金訴-28-202503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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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261、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崇發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崇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