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M-114-金訴-33-202503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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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妮 簡奕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嘉妮、簡奕杰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