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M-114-金訴-33-202503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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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妮 簡奕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嘉妮、簡奕杰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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