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TDV-111-簡上-17-202410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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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志璿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被上訴人 吳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勞動調解室公開和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書 記 官 吳明學調解 委員 陳秀榮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被上訴人 吳添成 本日進行和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官:勸解兩造讓步 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23,906 元。其給付 方法為:㈠自民國113 年11月起,於每月25日前給付,匯款至被上訴人指定之郵局帳戶,戶名:吳添成,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㈡分23期,第1 至22期給付10,000元,第23期給付3,906 元,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若上訴人未依和解內容一為給付,應另行給付違約金50,000 元予被上訴人。 三、兩造就本件租賃契約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無訛後始簽名如后: 上訴人代理人 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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