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TDV-111-訴-100-2024102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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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王張美枝 訴訟代理人 王安泰 被 告 吳炎成 羅景馨 夏祖湘 吳慧英(兼簡芙蓉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玲(兼簡芙蓉之承受訴訟人) 吳柏立(兼簡芙蓉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貞 吳柏晏 吳柏亮 沈冰如 吳樺曜 蘇吳碧霞 林吳碧蓉 林南英 LIM,Vivian Wai Man(即林方世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邦(LIN,Yen Pang)(即林方世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廷(LIN,Yen Ting)(即林方世之承受訴訟人) 林亘知(LIN,Keng Chih)(即林方世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LIM,Vivian Wai Man、林彥邦(LIN,Yen Pang)、林亘知 (LIN, Keng Chih)、林彥廷(LIN,Yen Ting)為被告林方世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被告吳慧英、吳慧玲、吳柏立為被告簡芙蓉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方世已於民國112年1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 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繼承人為配偶LIM,Vivian Wai Man(配偶)、子女林彥邦(LIN,Yen Pang)、林亘知(LIN, KengChih)、林彥廷(LIN,Yen Ting)(下合稱林彥邦等4人),此有駐舊金山辦事處113年8月5日舊金字第11350853070號函在卷可稽,復查無林彥邦等4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命由林彥邦等4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次查,本院於112年9月28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及聲請之裁定 及同年11月30日所為之更正裁定送達被告簡芙蓉後,簡芙蓉於113年8月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繼承人為子女被告吳慧英、吳慧玲、吳柏立等3人(下合稱吳慧英等3人),此有本院職權調取之簡芙蓉之戶籍資料暨親等關聯戶籍資料(均見戶籍資料卷)在卷可稽,復查無吳慧英等3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而本件上開裁定送達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吳慧英等3人業於113年10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裁定命由吳慧英等3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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